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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代表处工商年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迁入本市且经市局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在201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逾期未办理年报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北京代表处工商年报系统

北京代表处年度报告通知书

2015年外汇年检改为权益登记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摘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
外汇权益登记于2015年9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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