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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设立审批改备案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公司其他最新规定
1、财政登记取消。《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7号(2015年2月2日)
2、外汇部门取消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2015年2月28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取消。国发〔2015〕11号文件(2015年3月13日)
4、目前已经五证合一。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工商部门是政府和市场的重要联接点。
5、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6、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201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