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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设立审批及非审批类别(最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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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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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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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审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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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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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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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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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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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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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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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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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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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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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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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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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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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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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涉外机构和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及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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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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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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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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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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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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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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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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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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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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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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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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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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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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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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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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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券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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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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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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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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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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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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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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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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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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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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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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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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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或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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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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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设立【最快20天办完】资料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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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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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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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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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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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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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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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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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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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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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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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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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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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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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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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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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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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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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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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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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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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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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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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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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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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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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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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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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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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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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设立登记最新规定
1、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工商部门是政府和市场的重要联接点。要抓紧推进“三证合一”等改革,年内力争实现“一证一号”,切实降低企业注册场所要求,继续简化企业登记和注销流程。
2、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3、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原北京代表处注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