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北京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代表机构(北京代表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
一、北京代表处需准备的年报材料
1、打印的年度报告书(首席代表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电子版本审计报告;
4、业务范围中有须前置许可的代表机构,还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相关许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中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包括: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2)会计师事务所;(3)外国保险机构;(4)著作权涉外机构和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及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5)境外出版机构;(6)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8)外国证券类机构;(9)外资银行;(10)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11)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二、电子版本审计报告要求
北京代表处提交年度报告实行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电子版本审计报告的工作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与工商年检系统接口数据功能,且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年检后才能上传工商规定内容和格式的审计报告。北京标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一个办理完毕工商年检手续,可立即为客户上传审计数据和经注册会计师签名、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电子版本审计报告。详见下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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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外国企业拨付经费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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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代表机构营业性收入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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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代表机构费用支出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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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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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名称 |
北京标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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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编号 |
标冠审字[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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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 |
无保留意见 |
三、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四、北京代表外换证、延期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规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北京代表处延期换证,或者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必须在办理完毕年检之后进行。市工商局于3月1日至8月31日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换发新版登记证和代表证。换证期间,如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已经届满,应办理延期或者注销登记。
北京代表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最新规定,只要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部汇算清缴,就必须审计,而不分纳税类型。
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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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实纳税 |
1、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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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经费换算收入方法纳税 |
2、从事各项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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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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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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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业务收入时按核定利润率方法纳税 |
5、除上述所列代表机构以外,从事各项应税业务和不予征税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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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税 |
6、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
另附 营业税纳税方法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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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季据实申报纳税 |
1、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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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 |
2、从事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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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时据实申报纳税 |
3、除上述所列代表机构外,从事各项应税业务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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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税 |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 |
重要提醒
1、上述解答系北京标冠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整理而成,看起来挺简单,做起来不容易。仅供了解参考。
2、若自行办理业务,请考虑胜任能力并保持清醒判断。避免因经验不足、流程不熟、资料准备不规范不完整不全面、政府部门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重复往返、耽误时间或办不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