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处注册规定
根据《北京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除了外资金融机构、外国证券类机构等十四种机构设立代表处需要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批准外,外国广告、医药、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咨询、投资、租赁企业等其他外国(地区)营利性经济组织设立代表处不需要审批,直接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
二、代表处注册登记
1、工商注册 取得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需要审批的,首先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刻制印章 刻制代表处全套印章并经公安备案;
3、机构代码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一卡;
4、外汇备案登记
5、公安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簿》;
6、银行开户 取得《开户许可证》;
7、税务登记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国税备案;
8、海关登记 取得《海关备案登记证》;
9、通过FESCO、四达、中智、中合等外事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公积金。
重要提醒
1、上述解答系北京标冠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整理而成,看起来挺简单,做起来不容易。仅供了解参考。
2、若自行办理业务,请考虑胜任能力并保持清醒判断。避免因经验不足、流程不熟、资料准备不规范不完整不全面、政府部门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重复往返、耽误时间或办不成事。